關于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 ?(1997年1?1月14日發布)
優先條為規范特許經營行業,保護特許者與被特許者雙方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動連鎖經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特許經營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的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包括餐飲業、服務業)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開展特許經營必須遵循自愿、公平、有償、誠信、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特許經營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許
一一即特許者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特許經營申請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者按照特許經營合同設立特許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
分特許(區域特許)
一一即由特許者將在指定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授予被特許者,該被特許者可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也可由自己在該地區開設特許網點,從事經營活動。
第六條特許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的資格;
(二)具有注冊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品和獨特的、可傳授的經營管理技術或訣竅,并有一年以上合格的經營業績;
(三)具有一定的經營資源;
(四)具備向被特許者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服務的能力。
第七條被特許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資格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擁有必要的經營資源(資金、場地、人才等);
(三)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八條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是:
(一)為確保特許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特許者有權對被特許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有權向被特許者收取特許經營權費及各種服務費用;
(三)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者合法權益,破壞特許體系的行為,特許者有權終止被特許者的特許經營資格。
第九條特許者的義務是:
????(一)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該特許體系的營業象征及經營手冊;
????(二)提供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
????(三)指導被特許者做好開店準備;
(四)提供長期的經營指導、培訓和合同規定的物品供應。
第十條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是:
(一)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行使特許者所賦予的權利;
(二)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經營技術及商業秘密;
(三)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培訓和指導。
第十一條被特許者的義務是:
(一)嚴格照合同規定的標準開展營業活動;
(二)按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各種費用;
(三)維護連鎖體系的名譽及統一形象;
(四)接受特許者的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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