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法律問題分析
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的加盟店與加盟總部之間的關系是以簽訂特許合同為基礎的。合同,總店允許加盟店使用自己的全套軟件,并要求加盟店不折不扣地按自己的模式去經營,并對加盟店有監督、指導權利,同時也負有培訓加盟者、向加盟者提供合同規定的幫助和服務的義務。
特許合同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文件,因為特許關系本身是一種契約關系。合同對于特許者和被特許者都是至關重要的。按照特許經營合同主體的不同,可將特許經營合同分為單體特許經營合同和復合特許經營合同。其中單體特許經營合同是有典型意義的特許經營合同,包含了特許經營合同的主要要素;合同一方是特許權的所有者,另一方是特許權的直接使用者,合同是特許權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關系相對簡單。單體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權所有者直接發展加盟商的一種特許經營方式,其優點在于特許者容易實現對加盟者的控制,對被特許者管理和控制能力較高,業務發展的收銀沒有分流,但其缺點是發展速度較慢,不利于加盟體系的迅速擴張。
復合特許經營合同又分為區域特許經營合同和特許經營權代理合同兩種形式。區域特許經營合同的合同主體一方是特許權的所有者,另一方不一定直接使用特許權,而作為區域加盟商以自己的名義發展加盟商。區域特許經營合同適用于跨地域發展和分區域開發特許業務。其優點是發展速度快、部分管理工作由區域加盟商完成,特許者能減少許多管理和控制任務;但缺點是不易提高/增加特許體系的完整與統一,對區域加盟商的依賴過強,且存在收銀分流現象。特許經營權代理合同的合同主體一方是特許權的所有者,另一方在特定地域代理銷售特許權,以特許權所有者的名義發展加盟商。特許經營權代理合同適用于特許經營的跨國發展,其優點是可以發揮當地人的作用,快速實現本土化的要求;缺點是不易控制,且存在收銀分流。
通常特許經營合同許可的內致包括許可使用的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訣竅等等。合同應明確規定它們的名稱、登記號及其它登記注冊情況如期、許可使用的內容、方式和地區等事項。簽訂合同時,被特許者應該審核有關權屬證書的原件。
????? 限制競爭和競爭行業禁止———特許經營很大的弱點就是容易制造出競爭者,為了防止被特許者學到企業的經營訣竅和技術機密后獨立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特許者往往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規定限制競爭條款。如特許經營合同中可以規定:“被特許者:在本合同期以及合同期屆滿后十年內,被特許者不得從事與甲方(特許者)業務有競爭性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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